国中水务投资者索赔一审胜诉 律师:法院明确揭露日认定规则

国中水务(600187)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取得重大进展。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介绍:“我们代理的投资者诉国中水务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一审判决,法院按照第三方机构测算损失金额判定国中水务赔偿投资者损失,关联方鹏欣集团承担部分连带责任。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揭露日的认定,法院再次明确了上市公司收盘后发布立案调查公告的,应以下一交易日作为揭露日。”

哈尔滨中院下发的一审判决书显示,2024年8月23日晚间,国中水务公司收到《关于公司及公司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法院认为,上述消息公布时已经收盘,无法认定证券市场知悉,本案国中水务公司股价在其被立案调查消息公布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8月26日出现明显反应,故本案揭露日为2024年8月26日。

根据法院判决,赵敬国律师认为,于2019年4月12日至2024年8月25日期间买入且持有国中水务股票,无论在2024年8月26日及之后是否卖出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均有索赔机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88)报名登记。最终索赔结果以法院认定为准。

回顾该案,2024年9月29日,国中水务收到黑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国中水务通过多种方式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资金占用高达27.1亿元,资金占用行为未及时披露,也未在相应年报中披露,导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黑龙江证监局责令国中水务改正并予以警告,同时处以800万元的罚款;对鹏欣集团也予以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此外,对涉及此事的相关责任人,时任总裁丁宏伟、时任董事长尹峻和时任董事长张彦等,也分别予以警告并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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