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新材索赔案时效仅剩一个月 苏州中院已有一审胜诉先例

扬子新材(002652)投资者索赔案的窗口期已临近尾声,该案件诉讼时效将于2025年12月29日截止。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提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仅剩约一个月时间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一旦时效截止,后续或将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索相关损失。

值得关注的是,该索赔案件此前已取得重要进展。苏州中院已对部分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投资者的索赔请求。这一胜诉判决为后续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提起诉讼提供了积极且有力的参考。

该索赔案源于扬子新材于2023年11月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公司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存在多项信披违法违规事项,包括未在2018年、2019年年报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以及2020年通过虚构交易闭环虚增营业收入约1.37亿元。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扬子新材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了行政处罚。

根据已有信息及法院一审判决,刘鹏律师表示,于2018年1月5日至2022年12月30日期间买入扬子新材股票,且在2022年12月30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有机会向公司索赔。符合条件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1)报名登记。考虑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涉及程序较多,建议投资者在诉讼时效内尽快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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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epdcv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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