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一钢铁因三年关联资金往来未披露收“预罚单” 律师提示符合条件投资者可依法索赔

日前,八一钢铁(600581)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9日收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称《告知书》)。至此,八一钢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新疆证监局调查完毕,受损投资者依法向公司提起证券虚假陈述索赔的法律依据已具备。

根据已有信息,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表示,目前判断,在2023年4月18日至2025年11月7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八一钢铁股票,并在2025年11月7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可向公司索赔。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1)报名登记,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根据《告知书》,新疆证监局查明,八一钢铁在2022年度至2024年期间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导致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具体来看,2022年度,八一钢铁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账36.75亿元,向八钢集团累计转账36.42亿元;2023年度,八一钢铁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账28.10亿元,向八钢集团累计转账27.71亿元;2024年度,八一钢铁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账25.14亿元,向八钢集团累计转账25.35亿元。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新疆证监局拟决定对八一钢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八钢集团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吴彬、柯善良、刘文壮、樊国康分别处以100万元至350万元不等的罚款。

刘鹏律师提示,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八一钢铁涉嫌连续三年未披露与控股股东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损投资者有权向其提起索赔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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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epdcv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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