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先股份因多项违规收监管警示函 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诉讼

1月8日,佳先股份(920489)股价未能延续此前的上涨态势,出现回调。截至收盘,股价报19.47元/股,下跌6.39%。

消息面上,2025年12月31日,佳先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安徽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该决定书指出,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多项违规行为。

具体来看,一是子公司存在代持股份情形。2020年11月,佳先股份在《购买股权资产的公告》中披露的沙丰新材料股东及持股比例,与实际情况不符。二是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子公司沙丰新材料业绩承诺期存在虚增利润情形,公司相关年度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三是商誉减值准备计提不规范。公司2022年商誉减值测试时,相关指标选取存在问题。四是募集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相关制度不完善,且存在使用募集资金支付非募投项目款项等情形。五是关联方未回避表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存在关联方应回避未回避表决情形。

针对上述问题,安徽证监局对佳先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时任高管李兑、汪静、丁柱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表示,尽管此次监管措施属于“行政监管”而非“行政处罚”,但因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而导致亏损的投资者仍可向公司提起民事索赔诉讼。

根据调查结果,目前判断,在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之前买入佳先股份股票,并在2025年12月31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有机会向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1)报名登记,具体时间段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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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epdcv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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