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塑股份实控人胞兄账户发薪疑云 客户破产留下上千万元坏账
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塑股份”)创业板IPO近日获上市委会议通过。公司历史财务规范、客户信用风险及实控人认定等情况仍值得关注。
本报此前报道提及,实控人朱怀才之胞兄朱怀玉持有公司6.09%股份,任董事、总经办副总,却未被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记者进一步研究发现,朱怀玉与公司及实控人的交集不止于持股和高管任职——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中塑股份全资子公司深圳中塑新材料有限公司(企查查显示,2019年12月前由朱怀才、邓莲芳持股,后由中塑股份100%持股)一名前员工称,深圳中塑新材料有限公司曾通过朱怀玉个人账户向员工发放工资,庭审中,深圳中塑新材料有限公司否认朱怀玉与其存在关联。此外,民事判决书还涉及部分客户,结合招股书发现,包括判决书中部分客户在内的多家客户出现坏账。
劳动争议牵出个人账户发薪?
子公司否认存在关联
据裁判文书网2018年3月发布的《深圳市中塑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李凯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塑股份全资子公司深圳中塑新材料有限公司前销售经理李凯主张,其月平均工资14000元,其中公司账户仅发放约6000元,另外8000元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怀才的哥哥朱怀玉的账户发放”,并提交了银行流水。庭审中,中塑股份子公司对银行流水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否认朱怀玉与公司存在关联。
原告(深圳市中塑新材料有限公司)当庭提交了工资表作为证据,主张被告(李凯)的工资结构为每月固定7000元+出差补助。被告以工资表无签名确认为由不认可其真实性。
法院认为,朱怀玉的转款记录未注明用途,“无法核实与本案的关联性”:“银行流水显示原告公司每月向被告转入的款项为6000元左右,摘要注明为工资,与原告提交的工资表基本能够相互印证;朱怀玉的转款记录未注明用途,无法核实与本案的关联性。”二审判决最终要求深圳中塑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李凯支付工资差额及提成工资共计7万余元。但该支付义务与朱怀玉个人账户无直接关联。
因不服一审判决,深圳市中塑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上诉。但法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
在《深圳市中塑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李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深圳市中塑新材料有限公司“另主张原审将深圳市中塑新材料有限公司2016年4月20日发给李凯的工资12308元不作为工资认定,依据是深圳市中塑新材料有限公司发工资时未明确注明‘工资’二字,这是错误的。”
对此,法院认为,该款项为深圳市中塑新材料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杨某某转账打入李凯账户,此前通过深圳市中塑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账户打入李凯账户的款项均注明工资,李凯主张该款项为报销款,深圳市中塑新材料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款项是工资,且杨某某转账打入李凯账户时未注明用途,深圳市中塑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审对此款项不予抵扣并无不当,予以确认。
值得一提的是,报告期内,中塑股份还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行为,涉及金额1783.07万元。此外,存在现金收付款、第三方回款等情形。中塑股份在问询回复中称,公司所涉无真实交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行为“主要发生在合并范围内的主体之间,因资金调度与管理需求,具有合理性”,并称2024年开始已杜绝此类行为。
那么,公司是否存在通过实控人胞兄个人账户发放工资的情形?若是,是偶发行为还是惯常做法?是否存在通过个人账户进行货款结算或成本费用的情形?公司在IPO过程中是否已彻底清理相关行为?
客户破产形成上千万元坏账
上述劳动争议判决书中的证人证言、工作邮件等证据材料,进一步显示深圳市旺鑫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联懋塑胶有限公司、惠州市璇瑰精密技术工业有限公司、厦门通达、格林精密等客户均由李凯开拓并负责。
双方确认深圳市联懋塑胶有限公司、深圳市旺鑫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属于原告(深圳市中塑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大客户:
“经查,《销售提成管理办法》的发布日期为2015年4月1日,载明:销售提成工资的比例为0.6%,项目提成工资的比例为平时0.4%和年终0.5%。盖有原告公司财务章的对账单显示:买方为深圳市联懋塑胶有限公司的,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的应收货款总计为5203525元;买方为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2015年6月至2016年3月的应收货款总计为1160755元;买方为深圳市旺鑫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的,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的应收货款总计为1337562元;买方为惠州市璇瑰精密技术工业有限公司的,2015年5月至2015年11月的应收货款总计为285037.5元。被告主张上述公司的其他应收货款及有关厦门通达公司的应收货款仅有电子邮件或其单方制作的销售记录作为证据,在无原告公司盖章确认的对账单予以佐证且原告明确表示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本院不予采信。”
深圳市旺鑫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东莞市旺鑫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下称“东莞旺鑫”),在后续合作中造成中塑股份上千万元的坏账。中塑股份招股书显示,东莞旺鑫在报告期各期末均为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
据中塑股份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及附注,公司对东莞旺鑫的应收账款达1072.96万元,因对方处于“破产重整中,预计无法收回”,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公开司法信息显示,东莞旺鑫于2024年11月宣布结业,同年12月被移送破产审查。
梳理时间线发现,审核问询回复显示,早在2022年末,东莞旺鑫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为1893.40万元,其中逾期金额高达1173.45万元,逾期比例为61.98%,逾期原因系“下游客户拖欠货款导致资金周转缓慢”。公司在2024年8月回复问询时曾披露该款项“期后回款比例100%”,但此后客户仍进入破产程序并形成坏账。
为何在明知高额逾期且客户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下,仍与东莞旺鑫产生新增交易或维持应收款项?既然公司已提前发现信用风险,为何最终仍形成超千万元的坏账?是否在风险爆发前未采取有效保全措施,或为追回旧账反而继续向该客户供货而扩大了风险敞口?
坏账清单中存多家“失信被执行人”
旺鑫精密并非中塑股份唯一的“踩雷”客户,公司坏账准备清单中还出现了甘肃盛益康医疗器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市鸿健达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祥喆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江西祥喆精密”)等多家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客户。
公开信用信息平台显示,上述公司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另据南昌高新区法院公告,江西祥喆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这份名单是否反映了公司在客户准入环节的尽职调查存在缺陷?公司针对新客户的信用评估体系具体是如何运作的,为何会与多家信用状况存在风险隐患的客户建立业务往来?
针对上述相关疑问,《大众证券报》明镜财经工作室记者此前致电并通过电邮致函中塑股份,截至发稿未收到公司回复。
记者 何玉晓
2022年应收账款余额前十大客户逾期金额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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