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下月起实施
外卖平台的“把关人”责任将被全面压实。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下称《新规》),并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随着《新规》的实施,外卖平台不能“只收佣金,不担责任”。
全面压实平台“把关人”责任
针对平台,《新规》明确提出,平台提供者应当明确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机构,配备与食品交易规模、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具体岗位职责。平台提供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平台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支持、保障和督促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对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新规》要求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其进行实名登记,不具备相应经营资质的,不得为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对于以往屡禁不止的“幽灵外卖”现象,《新规》指出,平台提供者应当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网店名称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一致,并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展示经营资质、实体经营门面、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且展示的实体经营门面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需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并将上述标识信息同步展示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列表页面。
此外,平台提供者应当要求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明厨亮灶”的链接标识,并根据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列表页面展示“无明厨亮灶”“有明厨亮灶”标识。平台提供者应当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提供技术支持。
《新规》明确提出,平台提供者应当结合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项目、食品交易规模、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等实际情况,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明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内容与频次,建立健全智能监测、排查调度、快速处置等工作机制,并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证书、实体经营门面、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食品加工制作环境是否整洁等重点事项进行重点管控。当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根据有关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按照平台规则及时采取警示、搜索降权、限制流量、暂停服务、关闭店铺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应依法取得经营资质
对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新规》明确要求其应当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经营资质,应当向平台提供者提交真实、有效的经营资质证书,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网店名称应当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一致。
对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提供堂食服务的,《新规》要求商户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倡导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向社会公开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加工制作餐饮食品环节,《新规》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货商,做好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采购、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等。
除了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要求,《新规》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容器、餐具、饮具和包装材料,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封口,并保证封口开启后无法复原,防止餐饮食品在配送过程中受到污染;自行开展配送业务的,应当对配送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配送有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采取相应贮存、配送措施,保证食品安全。配送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保证配送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幽灵外卖”最高可罚2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新规》对外卖商户及平台的违规行为有了更为细化的监管和具体的处罚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平台提供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在平台提供者住所地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于平台提供者的违规,《新规》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根据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列表页面展示“无明厨亮灶”“有明厨亮灶”标识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通过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有关订单信息保存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受托方未对配送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配送,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此外,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记者 朱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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