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越能源退市不免责 索赔案已有投资者二审胜诉判决
日前,已从A股退市的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越能源”,原代码600387)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2023年至2024年期间,海越能源控股股东铜川高鑫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下称“高鑫金控”)通过组织、指使海越能源及其子公司向供应商预付货款、向工程建设方支付预付款、向客户延迟收款等形式,占用海越能源及其子公司资金。其中,2023年资金占用发生额3.69亿元,期末余额1.10亿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2.08%和3.60%;2024年1-6月资金占用发生额1.93亿元,期末余额2.58亿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6.26%和8.40%。
2023年至2024年期间,海越能源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宁夏恺力信、铜川安泰容发生原材料采购、委托加工、厂房和土地租赁等关联交易。其中,2023年发生额3.06亿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为10.01%;2024年1-6月发生额655.39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为0.21%。
上述事项,海越能源既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亦未在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海越能源2024年年度报告已披露报告期内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发生额19258.50万元。截至2025年5月立案调查日,案涉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浙江证监局拟决定:对海越能源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罚款;对高鑫金控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相关人员予以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至1000万元不等的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这已是海越能源三度遭遇监管处罚。针对公司的违法事实,众多受损投资者发起民事赔偿诉讼。截至目前,部分索赔事项的诉讼时效已届满。
上海古北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表示,在2023年4月28日至2024年4月19日期间买入海越能源股票,并在2024年4月19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仍可向公司索赔。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8)报名登记,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吴立骏律师同时提示,该案诉讼时效将于2027年4月19日届满,已有投资者获得二审胜诉的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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