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科创公司不应误导投资者


本报综合消息 9月25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自愿信息披露》。上交所指出:科创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服务于投资者决策需要,基于一定的客观事实,或者具备实施的基础条件。不宜披露与投资者决策关联不大的信息,更不应披露可能误导投资者错误估计公司价值的市场热点相关信息,不能以重大风险提示替代应有的事实基础


编辑:gifbe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