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度冲击IPO问题仍不少,华骐环保第三大股东竟为保荐机构子公司
时隔四年多,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骐环保”)再次向IPO发起冲击,拟公开发行2065万股, 拟募集资金3.5亿元,用于马鞍山城镇南部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等项目建设。
然而,大众证券报明镜财经工作室记者发现,除了发行人保荐机构全资子公司现身公司第三大股东,华骐环保还存在诉讼缠身,公司及子公司通过供应商“转贷”等诸多问题。
保荐机构子公司成第三大股东
华骐环保是一家从事水环境治理的专业服务商,依托曝气生物滤池(BAF)核心技术及其他系列工艺的开发应用,公司业务涵盖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设施的新建及提标改造、村镇污水治理、黑臭水体治理等领域。
最新版招股说明书显示,华骐环保拟在创业板上市,IPO保荐机构为国元证券。招股资料同时显示,国元投资持有公司股份227.2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4.48%,为公司的第三大股东。
企查查显示,国元投资于2009年8月18日在上海浦东新区注册成立,是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职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全资子公司,目前注册资金10亿元。
一位不愿具名的投行人士表示,2007年后券商曾开展直投业务,存在所谓“保荐+直投”模式,即券商直投业务突击入股自己保荐的拟上市公司,除了获得保荐费用外还能获取股价溢价的回报。但在业内,“近亲保荐”一直被市场诟病,因为保荐机构在上市过程中,除了对IPO企业进行辅导外,更有一层监督的职责,如果保荐人或其是关联方IPO的股东,因为利益“捆绑”,那么保荐人就比较容易失去中立立场,让人产生“荐而不保”的质疑。
实际上2012年起,中国证券业协会陆续出台相关规定,对证券公司及其私募基金子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的直投业务加强监管,不允许证券公司担任拟IPO公司保荐机构或者主承销商后,对该企业进行投资。
国元投资是何时入股公司?以什么方式入股?入股价格又是多少?这些投资人关注的问题,华骐环保在最新一版的招股说明书中只字未提。
从该版招股书公布的华骐环保的股权沿革的各时间节点来看,国元投资不在其25位原始股东之列,而且2011年11月,华骐环保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公司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华骐环保的股东扩增至38位,这时国元投资仍然不在股东名单之列。从以上时点来看,国元投资入股华骐环保的时间至少是在2011年11月以后。
在华骐环保2015年版招股书中,国元投资的入股时间和入股价格之谜终于浮出水面。该版招股书显示,2015年4月,华骐环保同意引进国元投资作为新股东,国元投资出资2419.2万元对公司增资,对应增资价格9.6元/股,公司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国元证券在内的所有股东每10股转增1股,转增后国元投资持股增至277.2万股,当时持股比例为5.35%,为公司的第三大股东。(见图一)
随后的2015年12月,华骐环保首次递交招股说明书,国元投资属于华骐环保首次IPO时“突击入股”,虽然当时公司的IPO保荐机构为申万宏源,并非国元投资,但是如今华骐环保再次申报IPO,国元证券作为其保荐机构,其全资子公司国元投资又是华骐环保的第三大股东,“瓜田李下”难免让人产生可能涉及利益输送,以及存在荐而不保的猜测和质疑。
通过供应商违规“转贷”
最新版招股书还显示,2016年至2019年上半年,华骐环保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8.66%、57.25%、60.14%、58.16%,而可比上市公司国中水务的资产负债率仅为34.25%、20.33%、31.15%、25.92%,而同期行业的平均水平为47.10%、41.90%、55.48%、56.56%。由此可见,华骐环保的负债率不仅维持高位且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见图二)
在短期偿债指标上,华骐环保同样不乐观,报告期内华骐环保的流动比率分别为1.29、1.37、1.31、1.39,速动比率分别为0.98、0.79、0.97、1.11,公司的流动负债分别为2.19亿元、2.89亿元、4.08亿元、3.81亿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分别为1241.3万元、3405.91万元、3759.98万元、4779.74万元。
华骐环保也认为:公司的偿债能力低于同行业水平,而且公司仍处于扩张期,水环境治理工程业务和污水处理投资运营业务规模仍在不断扩大,公司主要通过债务融资满足发展的需求,融资渠道、规模和期限结构的合理规划对公司发展至关重要,公司存在负债和资金管理不当导致的流动性及偿债风险。
面对资金紧缺的情况,华琪环保承认:2016年初至2017年5月,公司及子公司润佑水务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存在通过供应商取得银行贷款的情形。经统计,其中2016年度共发生9笔贷款合计6730万元,转贷达6584.49万元;2017年1-5月共有8笔贷款合计3870万元,转贷达2471.31万元;2016年初至2017年5月期间合计通过徽商银行马鞍山开发区支行、中国银行马鞍山开发区支行、马鞍山农商行马鞍山分行营业部等贷款17次,合计贷出1.06亿元,转贷9055.80万元。(见图三)
不过,华骐环保表示:“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之‘问题 16’的解答规定——连续12个月内银行贷款受托支付累计金额与相关采购(同一交易对手、同一业务)累计金额基本一致或匹配,不视为‘转贷’金额。经统计,剔除不视为‘转贷’的金额后,上述期间的相应的转贷金额合计为 3101.75万元。”
众所周知,订单融资是一种常见的银行贷款方式,通常为贷款企业与贷款银行签署《授信/借款合同》以获得一定的授信额度, 约定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周转、原材料采购等,放款方式为贷款银行收到并审核《请款申请书》、贷款企业与其供应商签署的《采购合同》后,由贷款银行根据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货款。而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业为了融资的需求,与其供应商签署虚构的《采购合同》,并以该虚构交易的相关文件委托贷款银行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由于前述协议安排并不存在真实交易背景,且通常该等供应商均为贷款企业的关联企业或对贷款企业依赖程度相当高的供应商,相关“货款”最终回流至贷款企业账户,因此所谓转贷即是利用银行订单融资审核的漏洞而进行的一种违规取得贷款的模式。
虽然华骐环保表示,公司如期归还借款,和供应商及银行间不存在因转贷而产生的任何纠纷,且已停止了不规范的转贷,马鞍山市金融监管局和人民银行马鞍山中心支行出具书面说明,说明上述转贷行为没有造成不良后果,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不过,上述前后多达10余次的转贷行为究竟是通过哪家供应商,华骐环保并没有明确说明。一位不愿具名的投行人士表示:“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贷款,在IPO审核中非常敏感,这里面可能会形成对公司该行为存在利益输送、违法违规、影响销售真实性及收入确认的准确性及内控制度不健全或内控有效执行呈缺失状态的追问,过往因为该问题被否的企业也不少。”
就保荐机构全资子公司现身公司第三大股东、公司及子公司通过供应商转贷等问题,大众证券报明镜财经工作室记者致电华骐环保,电话并未接通,随后发去采访函,截至发稿时未收到回复。
记者 尹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