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半年17起财务造假案件被移送公安机关 律师:行政、民事、刑事追责将成趋势

近年来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违规担保、资金占用、信息披露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财务案件。证监会稽查局副局长孙金亮在8月22日举办的2020年中国上市公司论坛上表示:“今年上半年,证监会对11起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进行了行政处罚,占全部案件的40%。”

孙金亮认为:“这些案件往往呈现时间长、规模大、手段多、隐蔽强等特点,有的公司设立综合企业,通过资金虚构交易,例如康美药业,全流程造假,从目标的制订、任务分解到最终的执行,均有特定的人负责。有的公司利用行业的特点,滥用会计政策,例如獐子岛。”

上半年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17起

据孙金亮介绍,上半年,证监会对35家上市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对56名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立案调查,对43起虚假陈述案件做出刑事处罚,并对主要责任人同步处罚,向公安机关移送财务造假等案件17起。

孙金亮介绍称,从违规手法看,违法案件存在持续性造假、系统性实施、多手段并存和多套路隐蔽的情况;从违法主体看,涉案上市公司往往聚集较高风险,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滥用控制权、职务便利和优势地位;从违法动机看,复杂多样,为避免履行重组承诺、为粉饰业绩维持股价、为实现保壳目的等;从业务链条看,有些中介机构甚至沦为造假的“帮凶”,个别金融机构为财务舞弊提供便利;从违法类型看,财务造假占比最高。上半年,共有11家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被行政处罚,占全部案件的40%。

“未按规定披露重要信息的公司,背后往往存在大股东、实控人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或利用日常经营业务,以采购款、预付款名义转移资金,掩盖侵占的行为。也存在上述人员通过投资或者并购掏空上市公司的情况。”孙金亮透露。

孙金亮分析认为,上市公司违法行为高发、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上市公司自身内部机制缺失的原因,也有外部约束作用不够的原因。

今年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实施,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的成本已经大幅提升。但孙金亮认为,惩戒效力还有待进一步发挥。“从目前来看,按照新、旧法律衔接的原则,有一些案件依旧适用原来的法律进行处罚,行政追责力度未能有效体现。”孙金亮称,“对犯罪嫌疑人的惩罚应该是全方位、立体式、有机的惩戒机制,这些都需要协同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同步推进,从而真正建立起赔得多、打得住、打得疼的综合执法机制。”

中小投资者诉讼维权有望步入“快车道”

8月18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了一起多名投资者共同申请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以来,全国法院首例当事人申请以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规定》的出台,标志着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在我国真正落地,该司法解释全面规范细化了以“明示加入”为特征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以“明示退出”为特征的特别代表人诉讼,该案的受理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出台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最新实践,中小投资者诉讼维权有望步入“快车道”。

资料显示,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已达1.67亿人,其中95%以上为中小投资者。长期以来,由于中小投资者数量多且分散,在受到证券违法行为侵权时,许多中小投资者往往因为种种原因,成为弱势的一方。

在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看来,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民事、刑事的立体追责,将逐渐成为趋势。“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刘鹏律师表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者的损失赔偿范围具体包括三部分:1.投资差额损失;2.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3.前款两项资金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关于孙金亮提到的11家因财务造假被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刘鹏律师认为因公司虚假陈述而受损的投资者,如符合下表任一条件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1011)报名参与诉讼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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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newsh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