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曝违规但不能免于处罚 ST网力将面临投资者索赔

ST网力(300367)11月9日公告称,公司已于11月6日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监会拟决定对ST网力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刘光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5万元,作为实控人罚款50万元;其他相关管理人员被处于5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款。

ST网力于今年4月15日收到证监会的《立案调查通知书》。经过半年多调查后,证监会查明,ST网力涉嫌两项违法事实。

一是,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ST网力对外担保事项在2017年、2018年及2019年的发生额分别为4.5亿元、7.41亿元和2.27亿元,分别占公司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和2019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2.24%、18.53%和29.83%。ST网力未按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

二是,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2017年4月21日,ST网力签署《平安财富•铂金1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ST网力作为劣后级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预计为6300万元。同日,ST网力与中信国安(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国安深圳”)签署《回购协议》,约定东方网力有义务按照国安深圳的书面要求于投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让标的信托单位,并足额支付标的信托单位转让价款。

《回购协议》约定的回购金额最高可达56700万元,占ST网力2017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15.68%。ST网力未按规定在2017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回购协议》。

从证监会调查结果来看,大部分违规事实都与ST网力在调查前自曝违规情况吻合,但这并不能让公司免于被证监会处罚。ST网力接下来还要面对大批投资者的索赔诉讼案件。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表示:“ST网力自曝家丑,可以视为是对其不实信息披露行为的自我更正,但是这并不影响投资者对该公司提起民事索赔诉讼。”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凡是在2017年4月21日至2019年9月19日期间买入ST网力,并且截至2019年9月19日仍持有该股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6016) 报名,参与索赔。

东方网力案发始于2019年9月20日。东方网力于当日首次自曝因公司内控重大执行缺陷而存在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情形。当年12月中旬,东方网力又公告可能存在新增违规担保,截至当日违规担保发生额逾18亿元,剩余未偿还额13.5亿元。2020年1月中旬,刘光卸任ST网力董事长一职。

今年4月17日,即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两日后,刘光再次辞去公司董事职务。今年8、9月中旬,因东方网力2019年半年报、三季报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出现会计差错,东方网力、刘光等人先后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因违规担保事项,东方网力9 月15日开市起,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简称由“东方网力”变更为“ST网力”。

值得注意的是,刘光在案发前已经“金蝉脱壳”。2019年4月4日,刘光以及董事蒋宗文分别与川投信产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二人分别将持有的5438.52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6.36%)、950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1.11%)转让给川投信产,每股转让价格12.53元,总价约为8亿元。此后刘光又将1.63亿股(约占公司总股本19.09%)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川投信产行使。

记者 许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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