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圣股份索赔案首份判决书被公开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马某诉三圣股份(002742)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据查,该文书是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重庆一中院”)自受理投资者诉三圣股份索赔案以来,下达的首份投资者胜诉判决。

2019年3月28日,三圣股份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同年9月12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下达后,投资者立即以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向重庆一中院提起诉讼索赔。同年12月,法院就曾开庭审理过此案。2020年3月,已有投资者通过法院调解拿到索赔款。由于和解案件一般都伴有保密协议,所以具体赔偿金额不明。

这次公开的首份投资者胜诉判决书显示,原告马广鸣与被告三圣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重庆一中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广鸣,被告三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汤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据相关规定,重庆一中院判决三圣实业赔偿原告马某投资损失36127.79元并承担部分诉讼费用,驳回原告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鉴于一审法院已经判决投资者胜诉,凡是在2018年5月16日至2019年3月29日之间买入三圣股份股票,无论在2019年3月2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都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维权易”(特征码:16016)报名,参与索赔。

投资者索赔主要依据还是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三圣股份董事长潘先文指使并组织公司财务总监杨志云通过供应商向青峰健康提供资金(法定代表人为潘先文),金额已达到临时披露标准。而在2018年半年报中,三圣股份称“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关联债权债务往来”。此外,三圣股份2018年半年报还涉及虚增净利润258.40万元;2018年第三季度财报存在虚假记载,通过虚增预付账款等方式虚增净利润574.62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原告马某请求法院判令三圣股份赔偿其经济损失406665.7元,与法院判决存在差异。这主要是因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的认定上,和法院存在差距。

重庆一中院院认为,关于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0.2.4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该规则第18.1(三)规定,“及时: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规定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三圣公司实施关联交易的时间段为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12月,故被告只要在2018年5月16日以前披露上述资金占用相关事项,系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因此被告虚假陈述的实施日应当为2018年5月16日。

记者 许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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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newsh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