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广珠处罚终落地,三位独董“逃过一劫” 受损股民可向公司索赔

5月25日晚间,*ST广珠(600382)发布关于公司、实控人、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至此,公司涉嫌信披违规一案已尘埃落定。

今年2月16日,该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遭中国证监会立案。经查明,有关当事人存在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等违法事实。依据相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责令*ST广珠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对公司时任实控人兼董事长张坚力、董事兼财务总监钟金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的罚款;对其他数位相关责任人均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120万元不等的罚款。

记者发现,公司在3月21日披露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显示,吴美霖和王志伟自2018年11月起、李华式自2020年1月起任*ST广珠独立董事,未能核实并督促公司及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情况,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罚款50万元。收到告知书的当天,三位涉事独董向公司提出辞呈。

但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三位独董均不构成“其他直接责任”,故没有出现在“罚款50万元”的处罚名单中,仅在《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对三位独董做出出具警示函处理。

在康美药业一案独董需承担天价赔偿责任后,上市公司独董便掀起一股离职潮。今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指出,根据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与市场实践现状,压实独立董事责任的重点在于严肃追究迎合造假、严重违反注意义务等重大不履职行为的民事责任,同时打消勤勉尽责者的后顾之忧,避免“寒蝉效应”。

为此,《规定》第十六条专门规定了独立董事的具体免责事由。独立董事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一、在签署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之前,对不属于自身专业领域的相关具体问题,借助会计、法律等专门职业的帮助仍然未能发现问题的;二、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发现虚假陈述后及时向发行人提出异议并监督整改或者向证券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三、在独立意见中对虚假陈述事项发表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的,但在审议、审核相关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四、因发行人拒绝、阻碍其履行职责,导致无法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作出判断,并及时向证券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五、能够证明勤勉尽责的其他情形。

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向记者表示,*ST广珠信披违规的处罚决定书颇有代表性,三位独董或因未被认定为责任人员而免于行政处罚,但其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所以受到了行政监管措施,这也为独董们安心履职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不过赵敬国律师指出,信披的合法合规是上市公司应当遵守的义务,未履行相关义务,不仅危害上市公司,还会对广大中小投资者带来损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因*ST广珠信披违规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起诉公司要求赔偿。于2017年3月9日至2021年4月29日期间买入*ST广珠股票,无论在2021年4月30日之后是否卖出的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8888)报名,参与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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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newsh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