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百灵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预告收警示函 部分投资者或有索赔机会

6月5日,ST百灵(002424)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贵州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公告显示,经查,ST百灵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15亿元。公司触及应当披露业绩预告的情形,但未按规定在2023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

贵州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姜伟、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牛民、财务总监李红星,未按照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贵州证监局决定对ST百灵及姜伟、牛民、李红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ST百灵在年报中提到,报告期公司销售费用为23.11亿元,较上年增长51%,为2023年业绩亏损的主要原因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因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披露的销售费用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自5月6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贵州百灵”变更为“ST百灵”。

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对此表示,凡在2024年1月31日至2024年4月29日期间买入ST百灵股票,并在2024年4月29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可向公司索赔。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8)报名参与。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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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wenm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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