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不得对僵尸企业等实施债转股

本报综合消息 银监会7日发布通知,《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优先考虑对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等。

实施机构不得对下列企业实施债转股:(一)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二)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失信企业;(三)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编辑:曹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