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天利上诉 喊中介担责

财信网(记者 许立婷)京天利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要求保荐机构和律师担责。

财信网(记者 许立婷)京天利(300399)因信披违规被投资者诉讼索赔案,一审法院已判决股民胜诉。京天利表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记者发现,京天利在上诉状中要求追加为其提供中介服务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责任。

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京天利信披违规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公司败诉,目前公司已收到78份判决书,法院要求公司赔偿给投资者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及佣金合计2060.23万元,承担诉讼费32.98万元。

京天利虽表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是已在2016年业绩预告中计提了这笔赔款。公司预计2016年预盈在510万元-1360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60%-85%。在其业绩变动原因说明中指出,截至到1月18日,共收到78份民事判决书,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公司在2016年度财务报告中计提预计负债2093.22万元。

京天利在上诉状中认为:1、公司未披露关联事项不构成重大事件,不属于《若干规定》项下虚假陈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2、原审判决认定的投资差额损失是错误的,系认定事实错误;3、原审法院不予准许京天利公司提出的鉴定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4、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对于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投资者代理律师之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说:“京天利方面虽然向法院提交了长达10页的上诉书,但其上诉理由很多方面与一审陈述相冲突,预计其上诉理由获得二审支持的可能性不大,我们对于二审胜诉充满信心。”

要求中介机构、律师担责

值得注意的是,上诉状中第4条,公司表示:按照原审判决的认定,京天利公司在上市伊始未能披露与上海誉好之间的关联关系,公司作为一家新上市的公司,对法律规定的关联关系等事项缺乏基本认识,所以聘请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辅导,并对外披露。

京天利认为,依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应该追加为京天利上市提供中介服务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大众维权易”栏目记者发现,京天利并未因两家机构存在过失而取消与他们的合作。翻看公司近期公告,2016年10月28日,在公司上市时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国泰君安,就京天利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增资上海天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报告;2016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仍然是通力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

律师:董事长应首先担责

“我们并不反对京天利要求其他中介机构担责的上诉理由,但是,京天利之外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是公司实际控制人钱永耀,京天利不应当回避对钱永耀的追责问题。”王智斌说。

目前,已有投资者除起诉上市公司外,还将京天利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钱永耀作为共同被告。从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上也可以看出,证监会对钱永耀的处罚高于公司。证监会对公司处以40万元的罚款,对钱永耀处以60万元罚款。

凡是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在诉讼时效到期前均可参与诉讼索赔,您可以和本报电话联系025-84686896,84686862。具体而言,凡自上市之日起至2015年6月22日期间买入京天利,并且在2015年6月22日前未全部抛售的投资者,均可参与诉讼索赔。

编辑:曹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