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精达违法事实被查明 索赔诉讼流程启动

近日,宁波精达(603088)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年11月,公司因涉嫌信披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至此,该案件已由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调查完毕,并拟决定对宁波精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同时,证监会拟对公司实控人郑良才等人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至60万元不等的罚款。

根据上述公告显示,经查明,2016年9月25日至2017年12月24日,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形控股”)、宁波广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达投资”)、宁波精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微投资”)、郑良才、郑功、徐俭芬与广州亿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亿合”)签订《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书等协议,约定将郑良才、郑功通过成形控股间接持有的共计2646万股宁波精达股份(占宁波精达总股本的33.08%),以及广达投资、精微投资、郑良才、郑功、徐俭芬直接持有的共计2195万股宁波精达股份(占宁波精达总股本的27.44%)在限售期满后全部转让给广州亿合。广州亿合已支付郑良才等人股份转让部分定金及利息合计2.2亿元。

上述协议的签订,涉及宁波精达控制权转让,但宁波精达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其披露的《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等公告中披露上述协议相关事项。2019年8月21日,公司在《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首次披露上述协议。

基于宁波精达以上违法事实,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向记者表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凡在2016年9月27日至2019年8月20日(含当天)期间买入宁波精达,并在2019年8月2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1011)报名,参与诉讼索赔。

刘鹏律师介绍,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向公司主张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等多项损失,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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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newsh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