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红箭索赔案再次开庭 投资者索赔诉讼时效已不足一年

2020年11月11日,投资者诉中兵红箭(000519)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再次在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介绍,当天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在是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三日一价”、损失计算方法、系统性风险等多个问题上,存在争议。

本次庭审,被告中兵红箭认为,投资者的决策及损失与公司2015年年报虚增营收和利润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应由公司赔偿损失。公司对原告主张的揭露日亦不认可,如果以2018年10月11日为揭露日(2018年10月11日,中兵红箭收到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那么基准日为2108年12月20日,如果以2017年8月2日为揭露日(2017年8月2日,中兵红箭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那么基准日为2017年9月11日。公司认为,立案调查公告本身属于利空信息,应当结合其他因素认定揭露日。

同时,原告主张“三日一价”按照法院之前的一审判决,但被告中兵红箭对此也有异议,且之前的一审判决并未生效,当天开庭法院并未对原告损失进行确认,另外,原被告不同意调解。

据悉,2019年12月9日,长沙中院已对第一批投资者起诉中兵红箭维权诉讼做出过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在可索赔期间内,投资者的损失决策除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影响外,还受到了公司利好公告和板块行情的影响。综合全部因素,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需向原告赔偿损失金额为975.36万元,并需承担案件受理费用17.07万元,合计金额为992.43万元,据此计算,中兵红箭对原告承担因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85%的责任。中兵红箭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目前湖南高院还未作出二审判决。

记者注意到,在近期公布的2020年三季报中,中兵红箭按照一审判决书的情况计提预计负债992.43万元。在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看来,根据以往类似索赔案件经验,二审改判可能性不大。且中兵红箭按照一审判决全额计提,也表明公司或已做好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准备。

根据一审法院此前判决结果,刘鹏律师表示,凡是在2016年3月15日至2017年8月1日期间买入,在2017年8月2日之后卖出或持有中兵红箭股票的投资者,均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维权易”(特征码:11011)报名参与索赔。刘鹏律师认为,虽然目前还没有二审开庭的消息,但后续投资者参加索赔基本没有风险。需提醒的是,由于虚假陈述索赔时效仅为3年,中兵红箭诉讼届满日为2021年11月5日,投资者的索赔诉讼时效已不足1年。

记者 李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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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newsh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