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八菱违法事实查明且处罚已落地 律师明确可索赔条件

9月2日,ST八菱(002592)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广西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广西证监局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记者从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处了解到,ST八菱自2020年8月6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后,已有部分投资者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向南宁市中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于2020年11月开庭审理。刘鹏律师表示,证监会广西证监局对ST八菱的处罚现已落地,相关该案件的一审判决情况值得关注。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刘鹏律师提示,在2019年10月28日至2020年5月22日期间买入ST八菱,并在2020年5月23日盘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而亏损的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1011)报名,参与索赔征集,律师将根据具体情况代投资者向公司索赔。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2019年5月,ST八菱及其控股股东杨某忠与王安祥及其关联方达成一揽子交易,ST八菱以现金收购王安祥及其关联方所持弘润天源51%股权,同时王安祥受让杨某忠所持ST八菱10%股份。上述交易完成后,弘润天源成为八菱科技控股子公司,海南弘天为弘润天源的全资子公司。

然而,弘润天源被收购前存在瑕疵资产4.76亿元。为解决该问题,王安祥先后于2019年10月28日和2020年1月8日向胡某环借款29600万元和17000万元用于置换上述瑕疵资产。但由于王安祥未能安排资金清偿债务,导致存单内的4.66亿元存款全部被质权人划走,造成上市公司资金重大损失。

在上述事项中,ST八菱孙公司海南弘天未经上市公司审议程序对外担保,构成违规担保。王安祥通过与他人串通的方式违规使用上市公司资金为其个人借款提供资助,造成上市公司资源和义务转移,构成关联交易,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以上事实证据全面,足以认定ST八菱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故证监会广西证监局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同时,对王安祥、顾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对黄生田、黄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受公司资金被违规占用影响,2020年7月2日,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八菱科技”变为“ST八菱”。近日,在投资者互动平台上,ST八菱表示,公司需要追回全部资金占用款项才能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有关ST八菱相关事件的进展,记者将持续跟踪。

记者 李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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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newsh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