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星股份虚假陈述案获受理

投资者诉澄星股份证券虚假陈述案已受理,标志着投资者索赔正式拉开序幕。

8月18日,大众证券报刊发了《过往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澄星股份违规行为横跨四个年度》一文,报道了澄星股份(600078)因2012年至2014年年报数据存在虚假记载问题被罚。记者近日获悉,投资者诉澄星股份证券虚假陈述案已被南京中院依法受理,标志着投资者索赔正式拉开序幕。

违法行为跨度时间长

2015年12月22日,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证监会对公司立案调查,直到2017年8月16日该调查才终于出结果。本次曝光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横跨了四个年度,且涉及金额巨大。2011年至2014年,澄星股份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通过银行划款或银行票据方式占用澄星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通过银行划款方式向澄星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另外,澄星股份2011年、201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澄星股份2011年末应收票据虚增29780万元,其他应收款虚减29780万元。2012年末应收票据虚增29513.80万元,其他应收款虚减20000万元,预付账款虚减9513.80万元。

证监会决定,对澄星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万元罚款。另外,对李兴、周忠明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傅本度采取 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三人均为信披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股民索赔打响“第一枪”

根据《证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次起诉材料显示,股民沈先生来自浙江,在2014年12月24日至2015年12月23日期间,合计买入澄星股份 693521股,卖出509721股,剩余183800股在2015年12月23日后仍继续持有,经计算,他的索赔金额为497434.56元。

“虽然证监会还没有作出正式处罚,但根据立案登记制规定,不影响投资者现在起诉。我们在8月28日向法院提交首批起诉材料,8月31日收到南京中院正式受理通知,比预想的更快、更顺利。”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称,根据司法解释,索赔条件:在2012年3月29日到2015年12月23日期间买入澄星股份股票,并在2015年12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起诉索赔损失。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厉律师介绍,2015年12月底,澄星股份股东人数约6.3万人,根据股东人数、股价走势、同类案件起诉人数分析,在股民索赔打响“第一枪”后,预计会有更多投资者参与索赔。 

记者 张曌

编辑:曹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