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六种情形将被终止上市

本报综合消息 上交所就 《上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司存在下列重大违法情形,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或被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

(三)公司披露的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其股票本应被终止上市。

(四)公司在申请或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被法院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五)公司近60个月内,被作出3次以上行政处罚。

(六)根据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情形。因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欺诈发行情形,其股票被终止上市的,不得在本所重新上市。

编辑:曹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