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收到四份行政处罚 ST慧球小股民再获胜诉判决

根据法院判定的诉讼范围,部分符合条件的股民正陆续拿到胜诉判决。

三年收到四份行政处罚——

ST慧球小股民再获胜诉判决

今年3月,由于维权条件变更,不少ST慧球(600556)维权股民败诉。不过,根据法院判定的诉讼范围,部分符合条件的股民正陆续拿到胜诉判决,昨日大众证券报记者获悉参与ST慧球诉讼的投资者中又有胜诉判决。

三年“四进宫”

“近期再次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法院判决慧球科技赔偿一名投资者十三万余元。”昨日,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告诉记者。

据Wind统计,2014年11月,公司简称还是北生药业,就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16年5月,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年1月,已被ST的慧球科技收到证监会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17年5月,ST慧球再次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其中,根据第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顾国平不晚于2014年12月29日成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但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1月8日,慧球科技在多份公告中均披露慧球科技不存在实际控制人。顾国平作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隐瞒其实际控制慧球科技的情况;根据第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鲜言在2016年7月18日至2017年1月10日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但2016年7月21日至8月30日期间慧球科技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顾国平。慧球科技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针对这些虚假陈述行为,证监会在每份决定书中均对ST慧球作出了顶格处罚:对ST慧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鲜言、顾国平给予顶格处罚,对其他责任人也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ST慧球仍主张系统风险

处罚出台后,诸多受损股民提起诉讼索赔。“南宁中院判决慧球科技赔偿受损投资者十三万余元,本次判决针对的是第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刘国华律师表示。

据了解,这名投资者在2016年9月8日买入28800股,法院最后判决ST慧球赔偿该名投资者133767.9元。

法院认为,“对于慧金公司‘未真实披露其实际控制人’的三次虚假陈述行为,前两次即2016年7月20日、2016年8月8日的虚假陈述对应的揭露日为2016年8月25日;第三次即2016年8月29日的虚假陈述对应的揭露日为2016年9月9日”。“如果投资者是在2016年7月20日之后买入慧球科技股票,而2016年8月25日之前没有卖出的;或者2016年8月29日之后买入股票,在2016年9月9日之前没有卖出的,如果产生损失,应当认为与慧金公司相应的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对于ST慧球主张的系统风险,法院认为:“‘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指的是因某一特殊事由对证券市场产生普遍、重大影响,股票市场一定时期的正常涨、跌不属于系统风险。慧金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在某某某买卖股票期间存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资料,ST慧球有数万名投资者,结合股价走势,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不在少数。”刘国华律师介绍,根据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等相关材料,索赔条件为:1、在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1月9日期间买入慧球科技股票,并且在2016年1月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2、在2016年4月27日至2016年8月25日期间买入慧球科技股票,并且在2016年8月2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3、在2016年8月29日至2016年9月8日期间买入慧球科技股票,并且在2016年9月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4、2017年1月5日至2017年1月10日期间买入慧球科技股票,并且在2017年1月1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记者 张曌

编辑:曹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