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判决案件再增一例,投资者诉*ST上普终审胜诉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向*ST上普(600680)送达证券虚假陈述案二审(终审)判决结果告知书。从告知书来看,法院最终判投资者二审胜诉,*ST上普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文书中确定的赔偿义务。

在今年4月20日,*ST上普曾发布《累计涉及诉讼及进展公告》称,7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公司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该案一审终结。

根据判决书,法院认定,被告*ST上普在2014年年报中对当年利润和收入进行虚假陈述的行为构成证券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4名原告支付赔偿款合计8.20万元(原诉讼请求合计为12.13万元),据此计算,赔付比例均在60%以上。而另3名原告申请撤诉裁定准许,撤诉总金额为11.99万元。

在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看来,因*ST上普虚假陈述案涉及到A股和B股市场,根据法院的判决可以确定,于2015年3月21日至2017年1月18日期间买入*ST上普(600680)或*ST沪普B(900930)股票,且在2017年1月19日及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1011)报名参与集体诉讼。

值得关注的是,4名原告起诉*ST上普索赔案件已被上海金融法院选定为示范判决案件。此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已宣判结果,该系列案件的法理适用标准将得以统一。示范判决生效后,其所认定的共通的事实和确立的共通的法律适用标准对平行案件具有扩张效力。

刘鹏律师认为,后续其他投资者若起诉*ST上普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将参照此判决进行审理,后续案件进程也会逐步加快。但刘鹏律师提醒,根据相关规定,投资者向*ST上普索赔的诉讼时效将在2021年3月15日到期,过时仍未提起诉讼的投资者将失去获赔的权利。目前,留给投资者的时间已不足一年。

此外,*ST上普已在2019年3月主动申请退市,并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但刘鹏律师认为,目前公司仍存续经营,不影响投资者索赔和最终执行。

*ST上普也在退市后发布公告称,公司将通过多种方式减轻负担、改善资产和经营质量、深化内部改革,实现可持续发展,在具备重新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将积极争取重新上市,不排除选择科创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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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newsh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