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诉ST中安索赔案一审胜诉 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ST中安(600654)投资者索赔案有了新进展。两位投资者诉ST中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一审胜诉,上海金融法院除了判令ST中安赔偿投资者损失外,还要求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ST中安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11月9日晚间,ST中安发布《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显示,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原告李淮川、周向东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请诉讼,分别请求判令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华商律师事务所连带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17606.77元、420367.75元。
上海金融法院判决如下:判令ST中安赔付李淮川72261.19元,赔付周向东155772.19元。同时,上海金融法院判令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ST中安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ST中安表示,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尚未生效;判决结果要求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
上海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表示,上市公司及涉案中介服务机构等需连带赔偿的判决,大大增加了ST中安投资者终审获赔的机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凡在2014年2月18日至2016年12月23日期间买入ST中安,并在2016年12月23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8018)报名,参加索赔。
ST中安遭投资者索赔源于2019年5月30日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中安消技术作为涉案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方,将“班班通”项目计入盈利预测,但在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难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未及时重新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导致其评估值严重虚增,并且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5515万元。ST中安据此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
证监会处罚下达后,ST中安投资者索赔诉讼随即展开。公告显示,截至2020年10月30日,ST中安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1031例,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约为46885.52万元。
记者 徐海峰 实习记者 肖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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