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溢融通拒绝承担投资者损失 因连续三年虚增利润遭上交所公开谴责
近日,香溢融通收到上交所谴责文书。经查明,香溢融通虚增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利润,且未履行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上交所对香溢融通时任副总经理刘正线、时任总稽核师夏卫东予以公开谴责。此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往前追溯,2019年11月8日,上交所就因香溢融通存在财务舞弊虚增利润的情形,公开谴责过该公司及其时任高管。
2020年6月,香溢融通再次因2015年、2016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被上交所谴责,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
在发布的三季报中,香溢融通对投资者起诉索赔情况做出了说明:鉴于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20年6月5日收到证监机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2020年7月以来陆续有投资者向公司起诉索赔。截至三季报披露日,公司合计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材料21起,诉讼金额共计601.49万元,原告均为自然人投资者,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记者从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处了解到,宁波中院已于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第一批香溢融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庭审中,原被告对实施日、揭露日及基准日确定没有异议,但是被告抗辩原告投资者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拒绝承担其损失。
对于香溢融通的抗辩理由,刘鹏律师解释,根据证监会宁波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香溢融通存在两种类型的虚假陈述行为,2015年业绩虚增和2016年业绩虚减。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业绩虚减属于“诱空型虚假陈述”,由于目前尚无针对“诱空型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出台,致使这部分赔偿主张较难实现。
但由于香溢融通还存在“诱多型虚假陈述”,该部分损失的因果关系认定,遵循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中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投资者索赔有法可依。
刘鹏律师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目前香溢融通索赔时段暂定为:凡在2016年3月10日至2019年1月11日(含当天)期间买入,且于2019年1月12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香溢融通的受损投资者,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1011)报名,参与诉讼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香溢融通投资者索赔案诉讼时效到2023年6月5日届满。
记者 李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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