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欺诈发行应取消“退市整理期”

对于将要退市公司设立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其初衷之一,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让那些尚持有强制退市公司股票、但又不愿意参与到股转系统中去交易的投资者有一个退出的机会。不过,对于涉及到重大违法行为而被强制退市的公司来说,尤其是对于因为欺诈发行而被强制退市的公司来说,“退市整理期”的设置并无必要,它不仅不能保护投资者利益,甚至有为重大违法行为责任人推脱赔偿责任的嫌疑。

比如因为欺诈发行而被强制退市的欣泰电气,在强制退市的过程中分别经历了“复牌交易期”与“退市整理期”的交易,股价由14.55元下跌到1.48元,累计下跌了89.83%。从其表现来看,无非起到一个蒸发投资者财富的效果。从欣泰电气股票中退出来的投资者,其原来持有的股票还是转移到了其他投资者的手上。因此,退市整理期(包括复牌交易期)的交易,只不过是在投资者之间进行投资损失的一种转移罢了,从整体上而言,并不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尤其重要的是,之后买入欣泰电气股票的投资者不属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先行赔付的范围。复牌交易期与退市整理期的交易,让先行赔付的对象大大减少,客观上起到了为重大违法行为责任人推脱赔付责任的效果。因此,此次对退市制度的修改,应取消重大违法行为尤其是欺诈发行公司强制退市的“退市整理期(包括复牌交易期)”的设置。

皮海洲(投资者)

编辑:曹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