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解冻客户账户被判赔偿4757万元 长城证券招股书揭陈年违约案败诉之谜

长城证券近日披露的招股书意外揭开一起客户起诉长城证券违约案件的谜底。

作为今年第三家券商IPO,长城证券原定于今天开始申购。随着申购的进行,长城证券近日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下称“招股书”)意外揭开了2016年的一起客户起诉长城证券违约案件的谜底。

“或有事项”披露收受承诺书

长城证券招股书“或有事项”中“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所涉及的或有事项主要情况”部分披露,北京特格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特格特”)系北京本杰明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本杰明”)的原股东,其作为本杰明股权纠纷案的一方当事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长城证券出具《承诺书》,承诺如长城证券因冻结本杰明在其处开立的证券账户(下称“证券账户”)而导致与本杰明或第三方发生纠纷,由特格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冻结后引起的全部损失由特格特承担。后在本杰明诉长城证券冻结证券账户案件中,法院终审判决长城证券及其北京中关村大街证券营业部(下称“中关村营业部”)赔偿本杰明经济损失、承担案件受理费,长城证券根据生效判决已经向本杰明支付相关款项。

因特格特未履行《承诺书》约定,长城证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三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特格特赔偿损失5005.7269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2017年6月22日,北京三中院作出判决,认为特格特向长城证券出具的前述《承诺函》,属于特格特向长城证券作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存在无效的情形,故判决:一、特格特给付经济损失4812.7269万元;二、特格特给付长城证券律师费128万元;三、特格特给付长城证券保全保险费用15.0171万元。2017年7月5日,特格特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2017年9月7日,北京高院二审开庭审理了该案。截至审计报告出具之日,二审判决尚未作出。

拒解冻账户致客户巨额损失

就是这么看似不起眼的“或有事项”,揭开了长城证券2016年的一起被客户起诉违约案件的谜底。

大众证券报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关于本杰明诉长城证券等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显示,2009年7月8日,本杰明在长城证券中关村营业部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开户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成为该营业部客户。当时本杰明提交的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为陆娟,开户代理人是印某某。

2010年,本杰明内部发生纠纷,事情的起源是当年轰动资本市场的赵丙贤与陆娟20亿天价离婚事件。本杰明作为赵与陆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成为了双方争夺控制权的焦点。陆娟为了防止对方转移本杰明股票账户财产,于2012年1月9日向长城证券中关村营业部提出冻结股票账户申请,长城证券中关村营业部向本杰明出具了《客户冻结凭条》,并加盖柜台业务专用章。

然而让本杰明没想到的是,这一冻结就是四年多。在此期间,本杰明分别于2014年4月27日和2015年8月18日向长城证券提出解冻书面申请,要求解除2012年1月9日冻结的本杰明公司股票账户,并修改各类相关密码。不过,长城证券中关村营业部一直以本杰明提交的手续不完备为由未予解冻,直至2015年9月,因涉及另案纠纷,该股票账户被司法冻结。本杰明多次就此事向相关管理部门举报,均未得到解决。2015年11月本杰明将长城证券告上法庭,要求解冻股票账户并赔偿由此带来的股票损失5000万元。

北京一中院经过审理、 并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判决。北京一中院认为,长城证券中关村营业部无视本杰明法定代表人与代理人的权限差异,无视公司登记的公信力,对本杰明代理人持有另刻公章的行为效力解读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及实务中通行的做法,自2014年4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人民法院作出司法冻结期间,拒绝为本杰明办理解除股票账户、资金的冻结,导致本杰明不能正常行使公司财产处置权。该行为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长城证券中关村营业部非独立法人,是长城证券的分支机构,故长城证券应当与长城证券中关村营业部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决:一、长城证券、长城证券中关村营业部解除对本杰明在长城证券中关村营业部开立的股票账户、资金账户的除司法冻结外的冻结行为;二、长城证券、长城证券中关村营业部赔偿本杰明经济损失4757万元。

一审判决后长城证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长城证券、长城证券中关村营业部不服北京高院的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3461号》,驳回长城证券、长城证券中关村营业部的再审申请。

纠纷当事各方没有“赢家”

“实际上,这场纠纷所涉及的当事人都没有成为‘赢家’。”一资深业内人士告诉大众证券报记者,首先是本杰明股权纠纷案当事双方特格特(赵丙贤方)与陆娟。特格特未履行《承诺书》约定被长城证券提起诉讼,被判决要赔偿损失。本杰明(陆娟方)虽然打赢了官司、拿到赔偿款项,但其账户被冻结交易机会损失可能高于5000万元。该人士的观点得到本杰明该案件代理律师的侧面验证,后者曾在北京高院判决后向媒体表示:“5000万元只是立案的最低金额标准,如果不是实在交不起诉讼费,我们肯定会要求更高额度的赔偿。”

而对于长城证券、长城证券中关村营业部,该人士认为长城证券开始“选边站队”、站在了特格特一方,“开罪了”本杰明;而后怕受损失要求特格特作出承诺,在与本杰明诉讼失败后转而起诉特格特。“这个从时间节点上可以看出,本杰明于2014年4月27日和2015年8月18日两次提出解冻书面申请均被长城证券拒绝;特格特于2015年9月15日向长城证券出具《承诺书》。长城证券与本杰明股权纠纷案当事双方都‘撕破脸’,最终都对簿公堂。”

长城证券设有专门的风控合规管理部,也建立了风险控制机制。对于此纠纷事宜,如何进行风险评估的?大众证券报记者致函长城证券,截至发稿时,未收到公司相关回复。

记者 蔡方

编辑:gifbe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