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建光电欲拒绝承担投资者损失 索赔金额已达1.72亿元

在2020年最后一个月,联建光电(300269)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案迎来重大进展。深圳中院于12月3日、4日首次开庭审理292位投资者诉联建光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据代理联建光电投资者维权的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介绍,在本次开庭审理中,联建光电和多数原告主张的“三日一价”(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和基准价)没有异议。

双方目前存在的争议主要在于联建光电是否具有重大性、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损失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系统风险及所占比例、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等。被告联建光电认为应当使用先进先出法计算投资者损失,如果不能使用此方法,则建议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损失核定。当日庭审后,法庭给予双方一定的调解期限,调解不成,法院择日宣判。

联建光电于2018年12月19日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原本可以在处罚下达后,正式受理投资者索赔案件并安排开庭审理。但是公司对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提出异议,并对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提起了行政诉讼,致使受损投资者维权之路按下暂停键。

在证监会对联建光电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显示,2014年至2016年,四川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通过虚构广告业务收入、跨期确认广告业务收入等方式,共虚增营业收入6178.70万元,虚增利润6047.25万元。由于子公司业绩造假,导致联建光电2014年年报至2017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但在此次庭审中,联建光电出具证据,意图证明其虚假陈述行为不具有重大性、投资者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交易因果关系以及存在系统风险等问题。

刘鹏律师表示,“在联建光电虚假陈述案中的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大盘指数均上涨,而联建光电股价跌幅高达27%,这属于客观事实,并足以证明投资者的损失并非由所谓的系统性风险所致。此外证监会对联建光电予以60万元的顶格处罚,这也足以证明本案虚假陈述行为具有重大性。”

虽然联建光电虚假陈述案一波三折,但该案如今一审已进入最后调解、等待法院宣判的阶段,对于受损投资者来说,无疑是给索赔带来了曙光。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刘鹏律师表示,联建光电索赔时段暂定为:凡在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7日(含当天)期间买入联建光电,且于2017年12月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1011)报名,参与诉讼索赔。

11月5日,联建光电发布《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披露截至发布公告日,公司合计收到股民索赔诉讼案件303件,原告诉求赔偿金额合计约为1.72亿元,其中2019年涉讼金额合计约为1.58亿元。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截至2019年底除定向增发的机构股东之外所涉及的投资者诉讼索赔金额计提6500万元预计负债。

根据联建光电已经计提赔偿款这一事实,刘鹏律师建议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积极参与索赔。

记者 李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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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newsh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