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了“老鼠仓”基金如何维权?

  本报维权热线公布后,我们接到了太多投资者的电话、来信或者微信留言,在此,我们对广大投资者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你们的信任和支持。
  
  每到“3·15”,各个机构都会变得格外谨慎,而广大消费者、投资者和购买人则可以扬眉吐气。实际上,维护广大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更不是“3·15”这一天的事,只有监管部门和广大投资人时时保持高度警惕,对欺诈行为时时说不,天天打击,才能营造出放心、和谐的环境。
  
  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我们特地选出几个案例,以飨广大投资者。2017年,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推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行业的诚信、公平、正义。
  
  投资基金受损,该如何维权?
  
     购买了“老鼠仓”基金如何维权?
  
  事件:去年初,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依法查处了一起基金经理老鼠仓案:证监会依法对原申万菱信基金经理张鹏采取了5年市场禁入措施,由于张鹏涉案金额巨大,2016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张鹏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如果投资者买了涉嫌“老鼠仓”的基金,该如何维权?
  
  威诺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律师:涉案基金经理被处罚或者被判刑后,相关基金公司可以起诉要求赔偿。投资者可以督促基金公司起诉。
  
  每一个投资者够买基金时都应当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对自己的权利义务有清晰的认识,对其中违法、不合理的格式、霸王条款提出质疑,并向社会公开,要求修改。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基金合同》的条款更趋近公平、合理。
  
  ◆法规链接:——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180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称,2017年将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严惩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以及洗钱、地下钱庄、网络传销犯罪,严惩“老鼠仓”等证券期货领域犯罪。
  
     糊里糊涂买了基金,结果亏了怎么办?
  
  事件:我本来打算和女朋友结婚,谈到办婚礼,母亲却支支吾吾,后来才了解到此前母亲在银行办理定期转存时,在银行理财经理推销下把所有积蓄购买了高风险的基金产品,大部分投到创业板,而且都是理财经理代我母亲用网银办的,并没有在基金申购书上亲笔签名,我母亲今年50多了,手机都用不大明白,竟然糊里糊涂就买了基金,现在出现亏损,怎么办?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鞠建荣律师: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上述事件中,牵涉的银行属于代理销售机构,其应该向投资者侧重于对基金产品投资收益与风险的宣传、进行客户风险等级评估等服务,引导投资者充分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特征,使投资者作出合理的选择。银行与该位母亲之间构成的是金融服务法律关系,银行应履行该种法律关系下的相应义务。
  
  上述母亲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相关基金却为高风险基金,存在净值下跌的可能性,并不适宜这位母亲,但银行却主动推介此种产品,并未履行适当推介义务;且银行并未出示《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供购买人查阅、了解,故银行未能尽到合理风险的提示义务。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向银行进行索赔。
  
  ◆法规链接:——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应当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注重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中国银监会《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应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适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该产品。
  
     购买了跑路的私募公司产品如何维权?
  
  事件:2015年起,基金业协会先后多次公示有“失联”(异常)行为的私募机构;中金信安、中金赛富、中投金汇、山西和利等涉嫌从事非法私募活动的机构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投资者购买了这些私募基金的产品,权益该如何维护?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王向宇律师:谈到维权,投资者需要先明确自己的权益是不是真的受到了侵害?有些私募基金跑路,但这不意味着侵权。
  
  一般而言,投资者在出资前,都会签订一份协议,投资者先要看看自己的协议做了如何的约定?比如合同的性质是投资协议还是借款协议,资金是否由银行进行了托管等等。如果投资者签订的是投资协议,那么,投资人自己就需要再进一步了解,投的钱拿不回来了,到底是基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导致的投资失败,还是被基金公司卷款逃跑?如果是正常的投资失败,就不存在维权,如果是被卷款逃跑,才需要维权。
  
  ◆法规链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在签订私募股权投资合同过程中不应有明确的还本付息的约定。

编辑: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