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制定行政法规应充分听取企业意见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肖涌刚) 3月13日,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保障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度建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在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在今年2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指出,根据我国《立法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因而各地区、各部门制定实施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把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贯穿全程,这是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

《通知》就充分听取意见相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在选择听取意见对象方面,《通知》明确,要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

司法部负责人表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一贯的工作方针。《通知》明确提出,在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不同规模企业的承受力不同。这个规定有效兼顾了听取意见主体的普遍性和针对性,对于更好地保障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此外,《通知》还要求完善意见研究采纳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和说明。

上述负责人指出,从当前实践反映看,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政策变动过快、出台的政策上下不一致、政策执行不协调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通知》提出在有关制度制定过程中,要结合实际设置合理的缓冲期,加强对即将出台政策的宣传、解读,促进社会公众了解政策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等,做好执行新政策的相关准备,从而增强政策的可预期性。同时,加强政策出台和执行的上下协调,有效避免政策相互打架、政策执行简单化、“一刀切”等问题。

为确保落实,《通知》还强调,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度建设工作机制,完善与企业的常态化联系。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动态清理机制,加大规章备案审查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未按规定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严格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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