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订落定 投资者权益保护进入2.0版

新修订的《证券法》新增了“投资者保护”、“信息披露”两个专章

大众证券报举办的第九届(2019年)十大黑榜上市公司评选活动的投票活动于12月7日正式开启,全国各地的投资者可通过微信、邮件、微博、电话、邮寄等方式进行投票。历年的黑榜公司评选过程中,不少上市公司因存在信披违规、财务造假等问题登上榜单,活动的专家评委也已连续多年呼吁全方位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高票通过证券法修订草案。与现行法律相比,新修订的《证券法》新增了“投资者保护”、“信息披露”两个专章,这两个章节重点突出了关于投资者保护及维权问题。关于本次新修订的《证券法》,大众证券报记者昨日采访了多名业内知名律师,帮助解读本次新修订的证券法中涉及投资者保护的相关问题。

精准打击需考验执法者智慧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修订后的《证券法》大幅度加大了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违规成本,让违法行为人不能从非法行为中获益,将对各类证券欺诈违法行为形成极大的震慑力度,这对于打击违法违规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良好秩序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被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超过百家,如果被列为集体诉讼的对象,索赔人数可能以万甚至十万为单位,索赔金额可能以亿元甚至十亿元为单位,对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对上市公司股价可能造成较大的冲击,与上市公司现有的投资者之间的利益有可能发生冲突。如何精准打击违法违规者,同时尽可能保护绝大多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显然需要考验执法者的智慧。

另外,多家被处罚的上市公司均属可诉对象,相关机构是全面启动对这些上市公司的集体诉讼,还是从中选择一部分上市公司做为集体诉讼的对象,这会对这些上市公司造成重大影响,其中也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也需要出台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民事索赔诉讼有可能经历一审、二审,持续时间往往比较长,甚至超过三年,该笔行政罚款在上缴国库后,在民事索赔诉讼期间是否冻结?且民事索赔诉讼存在胜诉或者败诉的可能,该笔资金如何安排,这显然需要财政部门等的相关规定。

赔偿优先需多部门出台细则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修订后的《证券法》专属设置“投资者保护”专章、“大幅提高处罚上限”这两个新变化,说明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是《证券法》的重中之重,今后这方面将会更受重视。此外,大幅度提高处罚上限也意味着大幅度提高了违法成本,有利于尽可能遏制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修订后的《证券法》第95条做了大幅度创新,不过,要将这条具体落实仍需今后进一步积累司法实践经验。例如:“默示加入,明示退出”还需要解决默示加入诉讼的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或者授权的问题。另外,法院如何发布公告进行代表人诉讼可能也需要出台更具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

目前,从司法实践看,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但是鲜有实际发生的这类案例。这主要可能涉及如何操作的问题。实践中,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是处罚决定前置,处罚后罚款先上缴国库,投资者打一场官司往往还得再花一两年甚至两三年时间。如果投资者打赢官司拿不到钱,能否申请以及向谁申请将已进入国库的钱用来支付赔偿款尚无具体规定。今后,如果民事赔偿优先这条得到落实,也可能至少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与证监会以及财政部等多个部门出台实施细则。

投资者权益保护揭开新篇章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第95条规定为中国版集体诉讼预留空间,在立法层面是巨大的进步,但是,在落地实施过程中仍有诸多变数,投资者保护机构肩负使命,面临重重考验。

目前有一百多上市公司被证监会立案或处罚,每家上市公司涉及受损投资者少则几千,多则几万、几十万,投资者保护机构征集哪家公司、代表哪些投资者开展索赔,可谓是万众瞩目。对有幸被“代表”的受损投资者来说,零成本维权,自然是欢欣鼓舞;对被选中的公司来说,则是生死存亡,可能意味着倾家荡产。因此,在选择代表人案件的过程中,投资者保护机构如何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如何排除暗箱操作、权力寻租,谁来监督落实,诸多方面还有待相关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出台细则。

设置“投资者保护”专章、“大幅提高处罚水平”这两个新变化,意味着投资者权益保护进入2.0版,在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惩戒力度的同时,投资者维权正式掀开新篇章。 记者 张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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